保姆盗窃手机获刑10年案发回重审 |
记者今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郑州中院)获悉,备受关注的“保姆盗窃手机案”已被郑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 2012年6月14日,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宣判后,被告人张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郑州中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郑州中院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2年7月1日送达被告人张某某。 郑州中院赵永纯副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一审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:(1)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,一审未充分调查、质证;(2)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,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,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,有必要重新质证;(3)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,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。以上问题,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、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,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。 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,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。 新闻回顾:保姆自称遭拖欠工钱偷雇主手机获刑10年 2011年12月,保姆张芸偷了雇主苏某的一部手机。6月27日,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,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(认定手机价值6万余元,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范畴),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。而张芸称,她偷手机是因为雇主已拖欠了她40余天工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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